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房地产暂定资质到期之后必须到企业所在区房地产开发办公室申请暂定资质延期,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