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通过以上条例,可以看出,如果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但是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则是继续享受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直到工伤职工去世。所以不再缴纳养老保险,同时因为保留劳动关系了,不会失业,所以也不缴纳失业保险了,退出工作岗位了,不会再有工伤的风险,所以也不再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职工还是有罹患疾病的风险,所以需要继续缴纳医疗保险。
至于住房公积金,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都是各地市自行制定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认为需要缴纳,因为工伤职工也有购买住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