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共同共有人是否同意。未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但没有说清一方对抵押一事是否同意,或者知道但未提出异议的情形。分析:一方没有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并不能证明不同意抵押;也就是说,如果在抵押合同上签了字,证明你对抵押合同的内容是知晓且是同意的;但未签字,则不能得出不知晓且不同意抵押合同的结论。举一例说明,比如,丈夫在与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妻子在旁边沏茶倒水,但未在抵押合同上签字,而后妻子以未经你本人同意为由,请求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所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不是以是否签字为标准,而是以共同共有人是否同意,或者知道且未提出异议为条件。因此,要举证证明丈夫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未经妻子的同意,从而推翻抵押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