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52条放弃诉讼请求司法解释

新民事诉讼法52条放弃诉讼请求司法解释
2024-11-13 18: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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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回答2: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其次,该规定的大致意思是,诉讼请求的放弃诉讼请求的放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放弃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全部或部分的民事实体权利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源于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请求的放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放弃部分的诉讼请求,二是放弃全部的诉讼请求。对于诉讼请求的放弃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当事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法院对放弃的部分不再审理;当事人放弃全部诉讼请求的,法院视之为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