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34条怎样理解

2024-11-16 19: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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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释义】当事人上诉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或适用法律有瑕疵,但是这种瑕疵并未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