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制度保证体系,作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任期内的主要考核指标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的重大调整和劳务市场的开放,农村劳动力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的局面逐步被打破,农村劳动力的流动规模急剧扩大。
2、劳动力的素质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和规模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作用。实践证明,劳动者素质越高,但是,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目前的情况下,除了切实贯彻实施普及农村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基本国策,消除新文盲外,强化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术培训,建构与农业劳动力就业相适应的新机制是当务之急。
3、建议国家统一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制度,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的政策,不断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实用技术培训,培育有技术、会管理、能致富、素质高新型农民,鼓励用工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定单式培训,鼓励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综合性培训,提高非农就业技能,走出农业和农村。
4、有效地控制农村人口增长,最大限度地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矛盾和压力,避免劳动力的恶性增长。一是压缩劳动力的供给总量。劳动力的增加是随着人口增长而增加的,首先,必须有效地控制农村人口的增长。
5、耕地作为农业第一生产资料,是不可代替的。国家可以采取安排内地耕地稀缺的省份投资开发土地的方式,来置换因建设用地造成的耕地损失。同时要要提高全民节约用地和保护土地资源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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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无论是对流出地农村还是对流入地城市,都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大量有知识、有技能的青壮年劳动力流出农村,导致留守农耕的劳动力和种田质量下降,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抛荒弃耕现象。
二是由于农村年轻人外出,农村老年人口比例明显上升,加快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也使农村部分地区出现了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同时使得流出地农村常住人口文化程度明显下降。
三是加重了城市就业和管理的负担。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使得本来就不够宽敞的城市显得更加拥堵,城市人口就业压力加大,交通负担加重,城市的管理成本大大加大。
四是给人口管理增加了难度。
农村人口长期在外,村干部对计划生育管理鞭长莫及,流动人口超生现象严重,且“超生儿”随父母四处游荡,不打疫苗,不接受教育,致使农村儿童的健康状况、文化素质等情况令人担忧。
五是给社会治安带来许多问题。
农民工形成一种特殊的“自由人群”。同时,由于农民工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常得不到公正对待,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犯,又找不到正常的利益表达方式,找不到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再加上法律意识不强,受城市物质利益诱惑,贪图享受,铤而走险等原因,致使农民工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一、应在沿海发达地区与我省乡村之间统筹农民劳动力非农就业。这几年我省经济发展很快,但农民收入提高主要源于非农就业,且40%以上的非农就业是通过经济利益自发引导流向沿海地区实现的。
它向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思路,即解决我省“三农”问题和农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应在尊重市场机制调节的基础上,大力鼓励农民工到省外沿海地区就业,而不应只是着眼于从湖北省范围就地解决农民工的非农就业问题。
二、应把解决农民劳动力非农就业作为核心的经济政策目标。
根据“配第——克拉克定理”,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人均国民收入的提高,劳动力会逐渐从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转移的速度基本与经济增长相适应。
但我省农民劳动力转移的速度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农民劳动力非农就业形势严峻。
因此,作为农业大省的湖北应选择创造就业的经济增长模式,把经济增长同解决非农就业与“三农”问题紧密联系起来,要像重视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一样,把解决农民劳动力非农就业作为核心的经济政策目标。
为此,政府应鼓励企业采用在发现和使用新资源、开发新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劳动强度与物质消耗、改善生产和自然环境等方面的新型技术。
减少技术进步对农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替代作用,同时强化技术进步对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的作用。
在主导产业选择上,应将增加就业增长率作为首要衡量指标。
三、应为民营经济吸纳农民劳动力非农就业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据劳动部门统计,我省城镇新增的就业岗位40%以上是由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提供的,可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吸纳农民劳动力就业意义重大。
为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政府部门应强化服务意识,坚决杜绝与民争利的行为。在民营企业设立上,要依法、依政策办事,简化审批程序,强化规则意识,杜绝人为因素干扰。
在对待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上,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杜绝政策歧视和次国民待遇现象。
在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上,应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树立诚信政府,使民营企业对发展前景有稳定的政策预期。
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上,要坚决杜绝各种巧立名目的“三乱”现象,切实铲除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本来就不需要承担的负担。
四、应建立与省情相适应的农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土地政策。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然是大多数农民最基本和最后的生活保障。
因此,在没有别的手段可以替代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之前,通过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使农民在城乡之间能够双向自由流动的就业机制,是确保农民利益、保证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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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之一。
目前,关于如何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以及应采取什么政策安排与之相配套等问题,社会已经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对于这种转移有可能导致的一些新问题却相对认识不足。
第一,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在土地、资本、技术乃至相关制度安排为既定的条件下,农业产出可视为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的函数。
这种供给结构主要表现为农业劳动力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一般而言,在其他各方面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恰当的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所带来的产出肯定高于其他供给结构的产出。
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过程中,有可能从农村或农业中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并非通常意义的边际过剩人口,而是那些拥有一定文化科学知识且身强力壮的农村人口。这些人口实际上是目前条件下农业生产最需要的劳动力。
城乡“二元结构”使这类劳动力原本就具有跳出“农门”的强烈冲动,即便是在过去传统体制的严重束缚下,素质较高的农业劳动力的这种冲动也表现得毫不逊色。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包括农业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闸门被逐渐打开,这种冲动的释放就已经形成过几次“民工潮”。
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面临千载难逢的机遇。
而且,在某些地方正在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试点,也向这些农业劳动力传递着利好消息;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相联系的一些措施的相继出台,又给这些农业劳动力提供了强大激励。
不难想象,伴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完全有可能导致农业劳动力供给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严重失衡,从而损害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与防范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有机结合起来,才可能更加有效。
第二,农村内部产业结构失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内部的产业结构状况虽有明显改善。
但由于受到仍显低下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产业结构失衡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总体上主要表现为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社会化服务体系残缺不全;
法律、科技等咨询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乡镇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且缺乏后劲,等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内部产业结构间的协调发展虽然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和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但更为基本的仍取决于农村内部“第一产业”即种植业的发展水平。
因为根据产业结构的一般变动规律,第一产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第二产业,甚至是第三产业得以形成和发展的产业基础,而这种变动规律同样适用于农村内部的产业结构。
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后,劳动力人口的下降会使种植业在短时期内表现出一定的效率,例如人均产出增加。不过,这种短期效应很快就会消失。具体理由是:
(1)农业劳动力人口中的高素质人口的转移会使留守在种植业中的劳动力人口的素质偏低,这既不利于原有种植业产出增加,也不利于种植业本身的结构调整。
(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种植业的这种经济发展水平难以经受住社会化大市场的冲击,不可能抓住由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具有挑战性的机遇。
(3)种植业人口的人均纯收入不可能随时间推移出现可持续增长。在此情况下,种植业很快就会进入边际生产力递减阶段,从而阻碍农村内部的社会分工。
不但种植业得不到应有发展,而且也会造成农村内部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缺乏相应的种植业基础,最终导致农村内部产业结构严重失衡。
第三,“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复归。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以塑造“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为开端的。
当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尚待拉开序幕,政府严格控制农资销售价格,同时又上调农产品收购价格。
这使广大农户从一开始就充分享受到“政策好”的制度安排,加上“天帮忙、人努力”,“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在推行之初就表现出良好的绩效。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和价格体系有序放开,“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原有的绩效基础不再存在。
客观上提出了转换农业经营模式的迫切要求,“农户+公司”和“职工+公司”等经营模式就是适应这种要求而先后产生的。
就“农户+公司”经营模式而言,它成功地解决了单个农户不足以进入市场的难题,合理地避开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碰到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空白。
农业经营的社会化程度得到了一定提高,但农户与公司并非纵向一体化单位,而是两个分别独立的经济主体。
农户是独立的生产主体,公司是农户产品的购买和销售主体。“农户+公司”的实质是“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公司”,并没有实现经营模式的转换。
就“职工+公司”经营模式而言,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而成为公司内部职工,职工与公司纵向一体化了,成功地摆脱了“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
从理论上讲,这种新型的经营模式反映了转换农业经营模式的要求。从现实性方面讲,这种经营模式的形成需要具有战略眼光的投资家,需要所投资的农产品具有较高的回报率。
这两种约束决定了在我国目前乃至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农户+公司”和“职工+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可能在农村中全面铺开。
这样,转换“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的重任在某种程度上还得依靠农村内部素质较高的那部分劳动力人口的创造作用。
但是,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步伐加快,这种人才基础将会被极大削弱,有可能导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归“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
因此,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与防范“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的复归有机结合起来,才可能更加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如何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转移 (2)
你好!
(一)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改变现有的不合理的城乡分割体制
首先,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允许自由流动的户籍管 理制度。可以采取国际通用的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办法,以身份证取代户口簿, 实行以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为主要依据申报城镇户口的制度,尽快以导向性的 准入条件替代硬性的进城人口指标控制,相应改变就业、入学、住房等规定, 在权利义务方面平等对待新进城镇落户的居民。 其次,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社会 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对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投入,扩 大医疗保障、劳动保障、生活保障等社保制度在农村的覆盖面。根据各地的经 济发展水平,科学划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及制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并将农民 工以及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如个体商贩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 障农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尤其对于农民工在跨省、跨县市流动就业时,社会保 险转移的可操作性较差,应制定相应的政策解决这一问题。
(二)积极推动城市化进程,加快中小城镇建设 加快建设中小型城镇,升级产业结构,充分发挥城市的聚集效应,合理调 整城镇结构,尤其是发挥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密集型优势,广泛吸纳农村转移劳 动力。
(三)增强乡镇企业活力,提高其劳动力吸纳能力,鼓励农民回乡创业 国家应在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信贷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加大对乡镇企 业的扶持力度,让其享有和城市同等的待遇。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对产业结构进 行合理的规划和调整,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开辟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金, 增强乡镇企业的活力。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大力扶持小城镇第三 产业发展,重点发展具有地区资源优势、传统工艺优势、特定市场优势的特色 产业,优化乡镇企业结构。大力鼓励和支持农民回乡创办中小型乡镇企业,自 主经营,解决就业问题。
(四)尽快建立和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改善劳动就业环境 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 乡统筹就业管理,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消除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政 策歧视,赋予农民工平等的劳动保障权利。加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服务,提供 有效的劳动力供求信息,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引入就业中介服务机构, 规范准入资格,做好岗前培训,打破城乡流动界限,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 和有效性转变。
(五)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和培训,提髙劳动力的整 体素质 加大科教投入力度,增加农村教育的资金投入,扩大农村教育规模;改革 农村基础教育,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让农村的孩子真正学到能够安身 立命的知识和本领;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对口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提高其理 论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重点提高农村基层干部、农民企业家和回乡知识 青年的素质,让他们起到领头羊和先锋模范的作用。
(六)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实现内部转移 建设现代农业,落实科技兴农战略,大力推进农业发展。引进最新科学技 术、现代组织制度和管理方法,经营科学化、集约化、市场化、生态化的农业。 第一产业向深度和广度进军,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加快发展林业以及 水产养殖业和畜牧业,发展和推广劳动密集型农业,以扩大农业内部的劳动力 总量。加大农业产业化的力度,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将产前、产中、产后诸环 节联结组合为一个新的产业体系,实行种植养殖加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的经 营,把三大产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使农业增 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努力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在大力扶持乡镇 企业和促进农村传统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产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农 村的科技服务、信息咨询、金融保险、旅游服务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如农村的 观光旅游业等。倡导以工业反哺农业,减少“剪刀差”带来的工农不平等。从 实际出发,积极引导农民“兼业”,即“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让农民 在农闲时通过打零工等方式输出劳务,补贴家用,但又不必真正离开农村,这 样保证了农忙时家中有足够的劳动力。
(七)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政府应保持适度的经济增长速度以促进就业,并通过发展适当比例的劳动 密集型产业,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等促进就业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为农村剩 余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用工制度、社保制 度等,使农村剩余劳动力享受到公平的待遇,为他们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就业 环境。加强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信息服务。政府可依据失业率、长期失 业者比例和不充分就业率等相关的社会经济指标,抓好农民工失业监测工作, 建立失业预警系统,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如财政货币政策、劳动力市场 政策、工资成本控
(八)降低情感成本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牵涉到众多农村家庭的 社会现象,它关系着每一个相关家庭成员的情感体验。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 如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提高待遇,促成剩余劳动力的举家迁移, 做好留守人员的安抚工作,真正落实休假、带薪休假制度,并做好劳务输出者 回家探亲的交通工作等,尽量降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带来的心理和情感成本, 维护相关家庭的稳定与整个社会的和谐。 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意义及影响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有利于 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农村经济的发展、城乡的一体化进程、改善区域人口结 构、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能带来增加产出总量、推进经济增长、提 高边际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大非农业利润、加快工 业化进程等转移效应。 但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如留守妻子、 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问题,造成农村劳动力年龄结构、智力结构的严重失衡, 使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滞后甚至出现断层,导致农业大幅度减产,造成城市生活 的过分拥挤和治安水平下降,引发城乡文化冲突,金融危机下出现农村劳动力 大规模回流的现象等。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应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现实问题, 积极引导其向着有利于农民自身发展和家庭幸福、社会公正和谐的方向发展, 同时注意化解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努力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希望能帮到你!
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