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如果不发工资,劳动局投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你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不想干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你结齐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结工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电话12333。
找当地劳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