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重新开具发票,根据具体情况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如未按上述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的“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如下:
一、一笔买卖,全部退货,又能取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可以重新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发票的,不可开具红字发票;
二、只有在销货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注明“作废”的,在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开票方确已将货物验收入库,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对方的有效证明”指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若对方(消费者)为个人,在确实不能退回原发票作废情况下,应由消费者个人书面写明情况,注明身份证号码、地址和联系电话,经销货单位负责人批示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发票。
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如未按上述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的“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如下:
一、一笔买卖,全部退货,又能取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可以重新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发票的,不可开具红字发票;
二、只有在销货退回无法取回原发票注明“作废”的,在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开票方确已将货物验收入库,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对方的有效证明”指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电子发票
不可以重开。
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法律效力等同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由于其报销时可以重复打印,具有可复制性,所以一旦开具,依照现行规定暂不得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黑白彩色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发票作废情况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文件,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
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中的发票监制章按照本公告规定调整。
电子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电子发票实体上还是纸质。只不过以前的发票是定额或者是根据需要开具金额,所以会存在大头小尾的情况。而电子发票义务人自行留存空白发票,在通过互联网录入数据,然后开具给客户。从而杜绝一些管理上的漏洞,防止偷税漏税行为。
电子发票的缺点:
电子发票的普及实施,对网购市场一直赖以生存的价格优势将受到严重的考验,不少商家会把电子发票的成本施加到消费者身上,而最终导致产品的价格走高。
电子发票的优点:
发行电子发票将大幅节省企业在发票上的成本,节约发票印制成本,而且不包括企业发票管理间接成本。
而且电子发票系统可以与企业内部的ERP、CRM、SCS等系统相结合,发票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处理,有助于企业本身的账务处理,并能及时提供企业经营者决策支持。
电子发票在保管、查询、调阅时更加方便,也便于电子商务网站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方便的服务。而且可以减少纸质发票的资源浪费现象,将减少森林的砍伐,更加的环保。
电子发票获取快捷,可重复下载,避免丢失,方便查询售后维权更有保障。发货效率更高,退换货更方便。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人民网-电子发票的这些事你要知道
可以重开,但有前提条件:
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同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然后才可重新开具。
与开普通发票一样,作废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