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父母有赡养需要,子女有负担能力,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为法定义务,不是随意说解除就能解除的。
以放弃继承权利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需要赡养时,依然可以要求履行赡养义务,如果不履行赡养义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作为老人的子女,不要找不赡养老人的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在道德和法律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与继承财产与否没有关系
《乌衣巷》作者:刘禹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