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10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东北地区2004年7月1日起、华中六省市按照实行扩大抵扣范围的时间2007年7月1日)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扩展资料:
由于取得固定资产的来源不同,所以原价也不同,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自制。
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计价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头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同类完全价值计价;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固定资产相关概念
1、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认定: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
具体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根据财税[2009]1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解读文件中引用。
4、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