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交了,但开发商迟迟不签合同,怎么办?

2024-12-05 0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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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合同主体不明确

购房者签合同首先要弄明白跟谁签,如果这没弄明白,合同简直白签。有的项目开发者是一个公司,而投资方是另一个公司,而作为购房者要签的合同另一方是开发者。

签约时要看看另一方签字的是不是法定代表人,有的持有法定代表人给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签,否则签字无效。

2、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让签字

补充协议是对购房合同的补充,通常情况下由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商议,内容主要涉及到房屋的交付问题。如果是开发商单方面提供的,一定要看清楚细则。因为有时签合同时,开发商同时拿出补充协议让签字,购房者没有准备就签了,仔细看发现补充协议都成免责条款了。

最好自己找律师草拟一份补充协议,开发商会和购房者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如果嫌麻烦,一定要细读开发商提供的每一条细则。

3、提前缴纳费用

房地产行业对资金的周转要求很高,为了尽快的回笼资金,有可能在预售合同中或者是补充协议中将缴纳的费用列出来约定在什么时候交,但交的时间点明显比正常早。通常是物业管理费。

预售协议和物业管理协议应区分开,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收费情况没有确定,就要求缴纳费用,损害的是购房者的利益。

4、模糊概念泛滥

举个例子,合同中有对未来发生的问题预估时,会写在“最短时间内解决”,最短时间就是模糊概念,谁也不知道最短是多久。对用材的描述用“较好”,而不直接点名牌子,出现纠纷也不好打赢官司。

口说无凭,开发商的承诺要变成白纸黑字,涉及到时间、地点、材料的一定要清楚。

5、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6、处理结果不明确

合同中某些条款看起来是有利于购房者的,但实际上确实开发商最好的托词。例如,合同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什么事,而且是必须的语气,但并没有说明如果没有完成,会有怎样处理。

回答2:

买房一直是中国人生活中的人生大事,然而现今购房广告众多,也有很多的购房中介,让我们不知道该怎样选择,而且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五,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另外,在签约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关于售楼广告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回答3:

我国买房签合同的陷阱你知道了吗?

还有补充协议陷阱:

补充协议是什么呢?

其实补充协议是对购房合同的补充,二者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如果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产生冲突,一般会以补充协议为准,所以补充协议的签订很重要。然而,关于这些“隐身”在补充协议里的陷阱,你可能还不知道。

那,补充协议,会有什么陷阱?

一、购房总价成违约金基数

有些人会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终止合同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这条款看起来没什么问题,20%的违约金比例也貌似很合理,但其实并非如此。

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标准应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计费,高比例为30%,所以说上述的条款看似对买卖双方有利,实则是单方面加大了购房者的违约成本,毕竟即使开发商违约,他的损失也不会比房价高。

二、宣传广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些开发商会在补充协议里写道,“该合同与宣传资料、样板房的数据、文字等如有出入,皆以该合同内容为准。凡该合同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其实,这个条款也是有问题的。

按照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若设置了样板房,应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则视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因此,开发商之所以约定上述条款,就是为了免责,所以建议你将宣传资料等相关内容落实到合同中,又或者是不要抱那么大期望,以免等到实际交房时失望。

三、限定购房者入手的商品房用途

有时开发商为了限制购房者入手的商品房用途,便会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道,“该商品房仅为住宅用途。”然而,这样的做到其实是侵犯了购房者的权利的。

按照规定,购房者一旦购买了房屋,便享有了房屋的权,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所以出售方无权干涉购房者如何使用住房。如果你在协议里看见了类似的条款,可以大声得说“No”!

四、合同空白处被“作弊”

一般来说,合同中都会有一些空白处供买卖双方签约时现场商定填写,而不少开发商为了免责或者为自己赚取利益,便会先行拟定条款填充其中,“掠夺”了购房者的合法权利。

记住了吗!

回答4:

  在交定金时如果约定了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可以要求开放商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如果期限届满开发商仍未签订合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由开放商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首付款;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签订合同。
  如果未约定签订合同的期限,随时可以主张对方签订合同(书面主张),但需给开发商必要的准备时间,期限届满后开发商仍未签订合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由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首付款;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与您签订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