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的发票抬头写需要报销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不需要填写。
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就向纳税人传达了如下信息:
① 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② 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但纳税人识别号不需要填写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提到:
定额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不用填写。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目前,符合规范的几种个人抬头票据包括:
医药费单据;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和出差过程中的保险费;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的体检费票据;因公出差的个人抬头签证费;符合职工教育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或单位都需要(属于对公告的扩大实务理解),不要说您不知道您单位有没有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只要票面有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栏的都需要填写。
如果在购买机票时,售票方另外出具机票发票,那么该发票就要开报销单位的名称,想要学校报销机票钱,机票的发票抬头是写学校名称的,如果在购买机票时,售票方不另外出具机票发票,那么可以凭机票直接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适用范围是: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分公司)、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将“范围扩大”为“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或单位”。
税总函〔2016〕121号规定,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机票的发票抬头写需要报销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不需要填写。 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就向纳税人传达了如下信息: ① 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② 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但纳税人识别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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