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个不同的计税项目,适用税率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劳动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动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践中很多纳税人混淆了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概念,适用税率错误,造成了税收隐患。
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应按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那么,工资薪金所得(简称“工资”)与劳务报酬所得(简称“劳务费”)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概念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二、雇佣关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三、个税缴纳
在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面,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劳务报酬所得实行按次预扣预缴,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参考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演出、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等。【解释】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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