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交警可以修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因此,交警是可以制作和修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
但是,不论怎么修改,都应有当事人确认签字。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主要看交警是否认定责任分配有误,是否存在执法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不能改,只能上级复核或上级要求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