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原农村宅基地还可以保留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如果你本人迁到城市,变更为城市户口,原来农村的自留地应保留,由你的家人继续耕种承包,如果你们全家迁入县级城镇,你们的承包土地,根据你们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承包,如果全家转到设区的市,也就是地级市,承包的土地就应交回。
宅基地无论什么情况,均可以保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承办方在承包期限内将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承办方是否可以继续保留农村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