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号被拘留的,9号进的拘留所,拘留10天,应当19去接他。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行政或者司法)拘留的起始日,自被“ 抓 ”之日起开始计算。以当日零点为分界点。比如说4月8号午夜12点以前被“抓”,4月8号就算一天了。所以你朋友被拘留十天,就应该是4月8号至4月17号.。因此,在4月17号.午夜12点以前就应该放人了。
您好。如果是拘留的话,一般会被关押于拘留所,因此,期间界满时去拘留所接即可。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9号晚上24点前进拘留所的话,10天是19号出所。
这种情况要在19号去就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