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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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6: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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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党员纪律处分程序:

① 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② 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2、特殊情况下,对党员纪律处分的程序:

党章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必须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报本级纪委领导签发。

3、交由犯错误党员所在党支部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

①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案件调查报告、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等。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② 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③ 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机关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机关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④ 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处分决定。召开处分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通知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参加。违犯纪律的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就自己的错误作出检查,同时也有权利对所犯错误作出说明和进行申辩。

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应当对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支部旦差迅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表示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同时也可以为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辩护。处分决定必须由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犯错误的党员亦有权参与表决。

⑤ 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处分决定给受处分的党员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报审批所附的材料应当有: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模此料、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接到上级纪委关于违纪党员处理的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召开党支部大会的准备工作:

(一)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审阅违纪党员的相关材料,学习相关党纪条规,讨论酝酿,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支委会处理决定.

(二)党支部指定专人起草支部大会的议程,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草拟党纪处分的决定文稿.

(三)党支部书记与违纪党员谈话,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同时向违纪党员说明享有的权利,听取本人对党纪处理的意见或申辩.

(四)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的,各党小组要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

(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准备情况.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参加会议,予以指庆戚导.

参考资料:共产党员网-对违纪案件作出处分决定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回答2:

一、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回答3:

回答4:

  一、党纪案件处理和审批的普通程序
  (一)案件调查终结移送本级纪委审理部门预审后,由支委会根据搜拆调查组认定的错误事实,写出处分决定(讨论稿),也可由审理部门代拟。
  (二)召开支部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本人到会。
  (三)在支部大会讨论,做好会议记录。支部大会记录要整理一份装入案卷。
  (四)逐级上报请示审批

  二、党纪案件处理和审批的特殊程序
  (一)特殊程序的概念:
  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碧坦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特殊程序是相对于党纪处分要经过支部大会的普通程序而言的,是不经过支部大会,而由县以上党委或纪委直接处理的程序。
  (二)特殊程序的条件:
  (1) 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2) 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3) 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4) 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5) 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
  (6) 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7) 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8) 撤销地方各级委世慧枣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待开全会时予以追认);
  (9) 县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纪委直接查处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
  (三)特殊程序的操作办法:
  符合特殊程序有关条件的案件,经党支部委员会决定上报,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或纪委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以纪律处分。县级以上纪委作出直接处分事先要向同级党委报告,作出处分后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备案。各基层党委或纪委采用特殊程序处理党纪案件,须事先征得区纪委同意。采用特殊程序处理的党纪案件,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并听取本人说明情况或申辩。处分决定应在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告知所在支部的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