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和发起人能否分期缴纳股款?为什么?麻烦给出法条

2024-11-28 07: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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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可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发起人认购35%的股份,这是为了防止商业欺诈,发条是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答2:

事实上是可以的。
《公司法》不强制要求募集设立的发起人一次缴纳全部全部股款。但总额上,不能少于35%。以后其认购的股份需要继续缴纳。
当然,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
如果不可以的话,那就不会存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资金的情况了。
注册资本不等于认购资本。这点要晓得。

回答3:

肯定可以,
《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