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发起人认购35%的股份,这是为了防止商业欺诈,发条是公司法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实上是可以的。
《公司法》不强制要求募集设立的发起人一次缴纳全部全部股款。但总额上,不能少于35%。以后其认购的股份需要继续缴纳。
当然,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
如果不可以的话,那就不会存在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缴足资金的情况了。
注册资本不等于认购资本。这点要晓得。
肯定可以,
《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分期缴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