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作用主要有:
一、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收入逐年大幅度上升,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税收来源的广泛性。 税收不仅可以对流转额征税,还可以对各种收益、资源、财产、行为征税;不仅可以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征税,还可以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征税;等等。税收保证财政收入来源的广泛性,是其他任何一种财政收入形式不能比拟的。 (二)税收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因此税收就把财政收入建立在及时、稳定、可靠的基础之上,成为国家满足公共需要的主要财力保障。
二、配置资源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但市场配置资源,也有它的局限性,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如无法提供公共产品、外部效应、自然垄断等)。这时,就有必要通过税收保证公共产品的提供,以税收纠正外部效应,以税收配合价格调节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和行业的生产,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
三、调节需求总量的作用 税收对需求总量进行调节,以促进经济稳定,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运用税收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功能,自动调节总需求。累进所得税制可以在需求过热时,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而自动增加课税,以抑制过度的总需求;反之,亦然。从而,起到自动调节社会总需求的作用。
(二)根据经济情况变化,制定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紧缩性的税收政策,包括提高税率、增加税种、取消某些税收减免等,扩大征税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压缩社会总需求,达到经济稳定的目的;反之,则采取扩张性的税收政策,如降低税率、减少税种、增加某些税收减免等,减少征税以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刺激社会总需求,达到经济稳定的目的。
四、调节经济结构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对改善国民经济结构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
(一)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税收涉及面广,通过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可以鼓励薄弱部门的发展,限制畸形部门的发展,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促进产品结构合理化。通过税收配合国家价格政策,运用高低不同的税率,调节产品之间的利润差别,促进产品结构合理化。
(三)促进消费结构的合理化。通过对生活必须消费品和奢侈消费品采取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促进消费结构的合理化。 此外,通过税收调节,还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组织结构、流通交换结构等的合理化,同学们可以自己对此做出总结归纳。
五、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决定的分配机制,不可避免地会拉大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客观上要求通过税收调节,缩小这种收入差距。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公平收入分配。通过开征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可以适当调节个人间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鼓励平等竞争。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下,由于价格、资源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不平等竞争,需要通过税收进行合理调节,以创造平等竞争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六、保护国家权益的作用 税收是对外开放进程中保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税收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有:
(一)根据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原则,与各国进行税收谈判,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交往。
(二)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对进口商品征收进口关税,保护国内市场和幼稚产业,维护国家的经济独立和经济利益。
(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某些出口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以限制国内紧缺资源的外流,保证国内生产、生活的需要。
(四)为扩大出口,实行出口退税制度,鼓励国内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五)根据发展生产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设备,加速我国经济的发展。
(六)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的收入和所得征收所得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七、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仍然存在着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矛盾,因此,必须加强税收监督,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体有:
(一)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偷逃税款的现象,使国家财政收入遭受严重损失,因此,必须加强税收监督,严肃税收法令和纳税纪律,才能保证税收组织财政收入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保证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通过税收监督,可以了解税收政策的效应,有利于协调税收活动同整个宏观经济的运行相吻合,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同时,将搜集到的税收信息及时传递给企业,可以使税收更好地发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三)保证国家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通过税收监督,可以揭露、制止和查处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从而保证国家税法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
(四)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通过税收监督,积极配合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社会主义财经纪律,保证社会经济运行的良好秩序。
一、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
1、可以降低纳税成本。纳税成本,包括纳税人负担的正常税负和额外负担。企业正常的税收负担在纳税成本中占主体。如某卷烟厂流转税税负占收入总额的 20%,收益率为 50%,令流转税占收益总额的比例为X,则有:收入额× 20% =收入额×50% ×X;解之得:X= 40%。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率按33%计算)合计税负达到收益总额的73%,如果考虑财产税收,这个比例还要高。额外负担主要包括税收滞纳金、罚款、办税费用、咨询费、税务代理费、额外税收等(西方经济学家在税收成本理论中常把这部分费用称为“税收奉行费用”)。降低纳税成本的有效途径是开展税收筹划。筹划过程中,一方面使税负在合法的前提下达到最低;另一方面帮助企业正确地计算税款、对企业的财务进行规范,从而减少企业的税务违法成本(如滞纳金、罚款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处理好少缴税款和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之间的关系。因为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带来的机会成本。因此,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整体利益的下降。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
2、增强纳税意识,减少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一方面,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初衷的确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人们对经营、投资、消费、筹资活动等进行税收筹划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法规知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纳税人还会自觉不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激励国家和相关职能部门间接提高立法、执法水平,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堵塞一定量税收漏洞,从客观上尽量避免纳税人违法犯罪。
3、促使税收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纳税人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利用我国的税收优惠中的鼓励性优惠和照顾性优惠。对于鼓励性优惠,从短期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可能会减少一定量财政收入,但从中长期考虑,由于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取得的收入大多数还是会用于社会再生产,由此将进一步扩大社会生产规模,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水平,并且,这类优惠主要是针对特定地区、瓶颈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而这些地区和产业的发展会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而使国家的经济进入良性循环的状态,最终增加未来财政收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放水养鱼”。对于照顾性优惠主要是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员,虽然不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可以为国家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和稳步发展提供一个安定、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最终使税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有助于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的。税收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目的的一个重要调控杠杆。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是合法降低自己税负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过程,由此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的,大大提高国家的宏观调控效率,改善国家的经济结构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合理调整产业布局,缩小城乡、地区差距,促使社会更和谐、更协调地发展。当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及税收的各项优惠进行投资、消费、筹资、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时.尽管人们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使自己的生产或消费活动在国家税收政策杠杆的引导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所以,税收筹划从中长期来看无论对纳税人还是对国家都十分有益。
二、税收筹划的完善
随着法制的完善,征纳双方意识的提高,我国的税收筹划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并且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离市场经济和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筹划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筹划的主体覆盖范围窄(主要是三资企业),筹划的层次和深度不够,筹划的可持续性不强。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改进相关制度、完善相关环境来使税收筹划更快、更深入地发展。税收筹划的本质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应纳税额达到最小。因此,凡是能够合法地降低纳税的办法都属税收筹划范畴。
1、提高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的认知度。只有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对税收筹划的认识都达到一定程度以后,税收筹划才能发展起来。一方面,对于国家来说,不能象对待偷税、骗税来对待税收筹划,以为筹划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不利,或者认为鼓励筹划就是鼓励纳税人偷逃税;另一方面,作为纳税人,应认识到合法的节税和避税是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和体现,是应该积极运用的。我国目前的税收筹划的绝大部分体现为对国家优惠政策的利用,而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我国的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三峡库区、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民族自治区、老少边穷地区)和特定行业(如交通、港口、码头),这会促进和带动我国经济整体的发展和维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因此,国家首先应澄清对税收筹划的认识误区,鼓励筹划而不是限制筹划,应在宣传纳税意识的同时加大筹划的宣传力度,同时纳税人应主动地了解和掌握税收筹划的有利政策和方法、技巧,提高维权意识(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基本生活得到保证的权利,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税的权利,申请收回多缴税款并受补偿的权利,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纳税人只有了解这些权利以后才能进行筹划争取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从而改变税收筹划“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局面,形成人人有纳税意识、人人有筹划意识,国家既达到征税的目的,又实现了宏观调控目的。
2、进一步推进税收的法制建设。税收筹划产生和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法制的健全和透明。只有在法制健全的国家,税收的征纳双方才能按同一税法征缴税款,纳税人的权益才能被承认并得到保护,纳税人才有有效筹划的可能。我国目前税法的级次低,没有税收基本法,税收优惠不稳定这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带来很大的筹划风险。因此,我们应首先形成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法体系,如制定符合国情的《税收基本法》、《税式支出法》。其次,应完善我国的税法,堵塞税法的漏洞,尽量避免合法不合理的避税行为的产生。我国很多成功的税收筹划都利用国家税法的漏洞,而避税从本质上不同于偷税。避税行为,至少就分散、单纯的行为而言,避税行为与事实和税法条文有着至少是形式上的一致,而在实际征纳过程中,纳税人有按税法规定少缴税的权利,我们不能苛求纳税人既要依法纳税还要站在国家的角度上理解国家的立法意图来进行生产和经营,因此要避免避税行为,不能要求纳税人主动区别节税和避税,而应该国家一方面必须不断地完善税法,堵塞税法以及执法过程中的漏洞,真正体现出税收筹划既符合纳税人的利益,又顺应了国家的立法意图。另一方面,为了保证税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可在不变动税法的前提下,专门制定一些反避税措施,如我国对关联企业内部转让定价采取内容重于形式原则,以税务机关认可做为标准,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价格进行调整。最后,执法必严。纳税人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减少纳税成本,常常采取一定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有些筹划是界于筹划、避税和节税之间,并且筹划一般都在较长时间内才生效,风险比较大,一旦筹划失败,很有可能涉嫌偷税,有些企业甚至借筹划之名行偷税之实,对这些企业税务机关应分别对待,偷税行为严厉打击、避税行为严格控制、节税行为大力提倡,最终使税收筹划向有利于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发展。
3、进一步发展税务代理业。税收筹划对专业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财务知识以及经验要求都比较高,从税收筹划的实践看,税务代理对其运用和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和优势。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税务代理人进行代理,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我国目前的税务代理主要是一些日常代理,如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购买普通发票等,税收筹划的代理相对比较少,这与税务代理人的素质、纳税人的意识和国家的宏观环境都有关系。因此,税收筹划要进一步发展,首先国家应营造有利于税务代理发展的宏观环境,如加快税务代理的立法进度、规范和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人服务体系、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其次,应建立一支既懂专业又懂法律且经验丰富的高素质的税务代理队伍。税法是由一系列税种法、程序法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并且这些法律、法规还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纳税人没有时间也不可能掌握所有的法律、法规,退一步讲,纳税人即使知道税法也不一定能熟练地应用。而税收筹划对专业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财务知识以及经验要求都比较高,所以,应通过专业的代理人员来进行筹划,目前应对税收筹划的代理费用、代理程序进一步规范,加大筹划的广度,提高筹划的深度,进一步完善税务代理人的认定资格、执业资格和后续教育。
税收作用是对象化了的税收职能,是行使税收职能产生的效果,是税收职能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相结合的产物。它是有条件的,具有因时因地而异的特点,可以随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由于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的作用也就存在着广度和深度上的差别。在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制度下,税收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国家职能发挥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收为实现社会主义国家职能发挥作用。在同一社会制度下,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和政治条件的差异,税收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例如中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税收作用主要是贯彻党的“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配合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国家积累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税收的主要作用表现为:为社会主义国家筹集大量财政资金,贯彻国家经济政策,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调整协调社会主义经济利益,调节分配关系;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维护国家权益;参与国民经济的管理,监督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作用有应当发挥的作用和际发挥的作用之分。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能够发挥的作用和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挥的作用,是有区别的。税收实际发挥的作用,除了客观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外,还取决于人们对税收职能作用的主观认识、掌握和运用。认识正确,运用得当,才有可能建立、健全与客观政治经济条件相适应的税收法制,从而使税收发挥较大的作用。反之,就只能发挥较少的作用甚至发生反作用。因此,必须正确认识税收的作用,将税收应当发挥的作用全部、充分地体现在税收法制中,使税收真正成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同税收职能相适应,税收作用可以从大的方面表述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监督管理的作用。具体表现又有各种不同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