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一个关于农村自留山法律问题!!

2024-12-05 16:34:16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如果想取得法律上的有效证明(如山民证之类的),应该通过什么途径?

回答: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你说实行了承包,也就是说,山主已经拥有了该自留山的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所以山主的承包权应该在县政府有登记的。(所谓的山民证)

2、那开矿的人是私人来的,他要在那山主的山上开矿,是否应该得到山主转让使用权?双方要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开采,在 法律上是否合法?
回答:首先开矿人要有开矿的权利,即矿产局的开矿书。并且需要通过村民赞成,不仅仅是山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最后,给山主进行适当的补偿。

回答2:

1、你们有权知道~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反映~不行一直往上找~
2、不是应得到山主同意~~开矿修路都要有国家批准的~看他的文件全不全~是不是合法的了~~你们那的自留山应该是归集体所有的~~应该集体决定~

回答3:

支持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