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 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向全体职工说明裁员理由及企业基本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提出裁员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裁员理由,裁员政策依据,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及补偿标准,企业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被裁减人员名单。
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备案的全部资料,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裁员方案备案通过后(即规定的备案等待期间满劳动保障部门未提出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并实施企业裁员。
由用人单位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将所有数据立卷归档,以便查阅。裁员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招用人员的,应首先招用原企业被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