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另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对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按照省国税局《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粤国税发[2006]115号)规定,纳税人办理上述非政策性多缴税款的退税,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办理:
(一) 书面退税申请书;
(二)《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三)多缴税款所属时期的纳税申报表;
(四)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