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有没有关于请事假的相关规定,比如连续不能超过几天,工资等?

2024-10-31 23:28:07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没有,由企业自行规定公示执行。通常事假规定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并经批准、公示后可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回答2:

关于员工事假最长期限问题,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此问题可以由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具体劳动合同或者公司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中约定,若都没有相关约定的话,员工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与公司平等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回答3: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83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83天/8小时。
  附注: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回答4:

事假属于无薪假,劳动法未作任何限定。

回答5:

没有!这属于公司制度范围,不属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