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

什么意思
2024-11-13 18:17:35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1、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这一观点已被《婚姻法解释二》所否定。
2、《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只有两种情况下的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5、“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观点,实质是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为原则,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实质上是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这二者是相反的。《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否定了“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的观点。

回答2:

比如婚后男方跟别人借了十万块钱,自己打的借条。离婚的时候男方提出来这十万块要一人还一半,就必须证明这十万块钱用在了共同生活上面。否则这钱就要男方自己还,与女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