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时间按合理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其中上下班时间的认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应为合理的时间,具体时间认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当时的情形,结合路程和上班时间、下班时间认定。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上下班时间一般理解是正常情况下从家到单位需要的时间,比如你八点上班,一般路程需要半小时,那你七点左右出门应该算是正常上班时间。
至于你说这种情况,提前了七个小时出门,很难说是去上班还是做其他事情。你可以从以下证明自己的确是去上班,一是某些岗位有规定,必须提前到岗充分休息(比如火车司机),或是公司有类似的要求,并为夜班的职工准备了休息场所。二是你能够证明如果六点不出发,就不能赶到公司,比如末班车收车等。三是你能证明你以前一直以来都有这种提前出发,到单位休息的习惯。总之,你要能证明你提前七个小时去公司是必要的。
你的这种情况应该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不过需要你提供证据证明你为什么在晚上六点到单位?到单位做什么?你上下班有无班车?没有班车的情况下有没有规定的上下班路线等等,你的这种情况以前有过一个类似的案例,情况和你的差不多,最后被认定为工伤。一般各地的劳动局工伤科在调查时掌握的尺度是不同的,你可以找人到所在地劳动工伤科进行询问。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时间按合理原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其中上下班时间的认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应为合理的时间,具体时间认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当时的情形,结合路程和上班时间、下班时间认定。
上班下楼摔伤,算工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