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有权把公共场所出租吗

2024-11-02 2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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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物业没有权利把公共场所出租,如果物业要出租小区公共场所,必须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征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且公共场所出租的收益,也要归业主所有。


公共场所包括建筑物楼道、电梯间以及园区道路、绿地等公共部分,这些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物业公司只是接受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权利代替业主擅自处分公共场所,包括私自出租公共场所。

所以如果业主觉得物业公司或者其他人擅自使用业主共有部分,不管是改变功能,还是进行经营性的活动,但是却没有经得业主的同意,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即使物业经过业主同意,利用小区的公共场所,进行一些经营性的活动。那么所得的收益,也是小区业主共有,而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将公共收益公开。

回答2:

物业是没有权力出租公共用地的。
物业公司只能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非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对于小区公共地段包括公共停车场,楼道,电梯,露天通道等都是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是没有权私自出租。住宅小区公共用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处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回答3:

物业原则上没有权利出租公共场所,但如果经过了业主们的同意或业主大会的同意就可以出租,否则就造成侵权,要付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如果已经占用了,且已经成立业委会的,应当向业委会举报、陈述物业侵害的事情经过,由业委会主张权利,找物业索赔或起诉。没有业委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如果还没有占用,建议先去找物业协商,协商不成再去寻求法律帮助。要主张业主自治,即在小区成立业委会,由业主所投票选举的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居民的代言人,并与物业公司达成共同管制小区的和谐构架关系,达到财务公开、管理公正,事无巨细都能时刻响应业主所拥有的权利,并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起到沟通协调的桥梁作用,小区出现问题必须听取三方声音即业主、物业、开发商,由大家公平抉择、公正处理,达到真正的和谐共处、共建和谐。所以,物业如果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是没有权利出租公共场地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回答4:

小区是没有权力出租公共用地的。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回答5: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