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
【新婚姻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二、父母出资买房属个人
【新婚姻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私自卖房配偶可索赔
【新婚姻法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四、变更登记前赠房可撤
【新婚姻法规】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房子不是衡量一个好男人的标准。你应该要多方面去考虑评定一个人,特别是你未来的老公。
他不愿意在房产证加你名字。原因不是害怕加你名字后你离他而去就是他小肚鸡肠。
女人不该为房子嫁人,女人生存要有自己的资本。对于他这种表现,你要努力赚钱再买一套房子单独写你自己的名字并且公证该房产为你单独所有
按揭房,你需要在婚后承担还贷义务,且装修的钱也是由你来付,即使有首付款估计也相差无几。这种情况下,男方明白无误的告诉你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你的名字,且反应还挺大。这种小肚鸡肠的家伙,不嫁也罢。
不同意楼上的观点。
你男友的反应很正常,换了是你也未必不是那种反应。这跟是不是小肚鸡肠无关。其实你把加名还是不加名有没有实质区别搞清楚后,也就不会为这个纠结了:
你说的情况,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即使不加名,假如离婚,你也并非对该房产一无所有,依法可以拿回自己应得的那份。
不嫁,婚后会越来越没安全感,必须加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