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离职,可是公司总不把工资结清给我,还扣着押金。如果想举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2024-11-16 22:20:46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吧。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看一下上面的内容,那些用人单位没有做到的,你都可以主张你的权利。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回答2:

1、工资应当在离职时一次性结清,押金本来就是违法的,应该退还给你。
2、你当初和公司办交接手续后,应该和对方的交接人员签一份协议证明已经全部交接清,过后再找事说没交就可以不管了。现在也是,再去找公司,问什么还没交清,如果交清了有一份签字。
3、找劳动监察投诉或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都行,你应提供你在公司工作的相关证据,可以是离职证明、以前的工资单、老板或公司管理层承认的录音等。
4、相对公平的地方?劳动纠纷只能先找劳动监察或找劳动仲裁,如果你公司的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处、你的劳动合同也没约定劳动仲裁地点的,你倒时可以选择在哪个地点仲裁。

回答3:

根本不用怕他威胁的,不行就去申请劳动仲裁。
主要提供你的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的相关凭证,离职的手续。

回答4:

去找劳动局,别听他胡咧咧,一看你那老板就不咋地,人品太差,他公司也好不了。
如果你有合同就拿合同去劳动局,没有就拿工资条,在没有就拿你离职时签订的“10日前双方交接清”这个书面文件。就是一些能证明你在这个公司干过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