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4月3日,中国开始进行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参加普查工作的人员共250多万人。这一天,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的指示和《全国人口登记办法》。《办法》规定:以1953年6月30日24时为人口普查的计算标准时间,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应进行登记。195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发表了《关于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结果的公报》。《公报》公布了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在1953年6月30日24时总人口为601938035人。
北京市 2,768,149
天津市 2,693,831
上海市 6,204,417
河北省 35,984,644
山西省 14,314,485
内蒙古自治区 6,100,104
辽宁省 18,545,147
吉林省 11,290,073
黑龙江省 11,897,309
热河省 5,160,822
陕西省 15,881,281
甘肃省 12,928,102
青海省 1,676,534
新疆省 4,873,608
山东省 48,876,548
江苏省 41,252,192
安徽省 30,343,637
浙江省 22,865,747
福建省 13,142,721
台湾省 7,591,298
河南省 44,214,594
湖北省 27,789,693
湖南省 33,226,954
江西省 16,772,865
广东省 34,770,059
广西省 19,560,822
四川省 62,303,999
贵州省 15,037,310
云南省 17,472,737
西康省 3,381,064
西藏地方和昌都地区 1,273,969
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 11, 743,320
合计 601,93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