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因此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是不能据实扣除的。只能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按不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的比例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