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因与案件有宏判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经法院通知或自行申请,参加到原被告的诉讼中去的人。
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案件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案件。
两者不同之处:
1、两者诉讼地位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就是案件的原告或被告,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具有原被告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性质只是辅助原被告其中一方诉讼。
2、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拥有和解、同意调解、提出管辖权异议、撤诉、上诉、反诉等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上辩闷述权利,只有在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携绝弯的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上诉。
3、法律关系地位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就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跟争议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却并不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