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为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024-11-12 15: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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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债务人 作为无独三 是由于 代位权诉讼的性质决定的。

代位权 是当债务人 有到期的债权 但是怠于行使债权,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时,为了维护债权人自己的债权,跳过债务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的一种诉讼。

独立第三人 是只与本案利害关系的人,此事债务人是可以最为无独三到庭而非必须到庭,债务人到庭是为了帮助查明案件事猛档实。而非行使其他诉讼权利。

有独三 在诉讼中是 本诉的任何一种结果都会侵害他的权益。所以在有独三之诉中 债权人也是被告,次债务人也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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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 代位权诉讼的意义想明碰芹白 就知道其他的几个选项为什么不对了。
代位权是因为 债务人 使坏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特殊的一个规定,此时是打破了债权债务的相对性的。

所以如果是有独三,则最后导致的结果可能就是 债权人没拿到钱,债务人把钱拿到了。
或者共同原告 结果就是 钱到手了 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起笑知毕分。。
作为共同被告 也不恰当,

以上都失去了 代位权诉讼的意义。

回答2:

共同被告方面,要求数个当事人具有同一个或者同一类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而债务人没有这样的诉讼请求。有独三或无独三方面,债务人对于诉讼标的(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诉讼利益,因此他是第三人,但是他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因为他念羡无法独立请伏猜求法院作出任何其他判决,只能遵从法院的判决,但是如果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债务人有权上诉。说白了,有独三和无独三最直白的区别就是,有独三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因此,代位权诉讼中仔厅拍,债务人是无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