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诉讼中的被告主要包含以下:
(一)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四)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五)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
1、为原告
2、为被告
3、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为证人
(六)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当列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列债权人、债务人为共同原告
4、充当证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一款则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