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含义:规定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如债权、继承权等)以及跟它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如劳动、婚姻、家庭等)的各种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扩展资料:
修订信息:
1986年4月12日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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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根据不同的角度,在使用“民法”这一概念时,赋予其不同的含义:
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编纂成文的民法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包括具有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等。
民法可分为狭义的民法与广义的民法:
(1)狭义的民法指部门意义上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典及商事特别法;
(2)广义的民法的范围相当于传统的私法的范围,即商法典以及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均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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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法规。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在2002年12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草案被列入正式议程进行审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可以预见,一部新的民法典不久将可问世。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1、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注:
定义中“自然人”还是”公民“的表述经历三个阶段:《民法通则》中使用:“公民”,《合同法》中使用“自然人”,《物权法》中使用”自然人“。
2、含义
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
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2民法为文明法
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民法]:就广义而言,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狭义而言,指民法典。
详情请见<民法通则>第一条、第二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