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实际发生,就是实际支付的上述范围的工资薪金可以扣除。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工资薪金支出填写说明: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就是实际支付工资总额。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
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