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审理上述案件是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上诉。判决书一经作出,送达给当事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比如选民资格的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按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这种案件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次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所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作出判决后如出现新情况,可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通常不能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