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公司合并事宜做出的决议是无效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甲、乙股东各自占公司30%股份,合计60%,并没有达到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条件;
2、股东丙转让股权给丁没有获得甲、乙股东的赞成,是无法转让给丁的;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所以甲、乙股东在不同意丙股东转让给其它人股份时,需要自行购买股份,不购买的就等于同意转让;
3、股东丙要求抽回其在公司的出资是不成立的,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九十二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须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需书面通知其它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同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另又规定的,按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估计这个是你的考题吧,拿来这里寻找答案
去看下公司法吧,里面有详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