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斗殴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扩展资料:
案例:
2012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江某与朋友在一烧烤摊吃夜宵,由于夜市摊生意红火,人很多。李某从江某等人的座位经过时碰到了江某,为此发生了争执,最后引发了斗殴,因为江某一方人多,李某打不过就跑出了夜市摊十多米站着,江某等人看了下李某没有跑远,就持酒瓶、椅子朝李某追去,李某见状继续跑,
最后李某躲闪不及被江某用酒瓶打击脑袋,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持酒瓶碎片扎伤了江某的大腿,最终导致江某受重伤,李某受轻伤。
案件发生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对其定罪。本案中江某和李某的互殴行为中,双方均有加害对方的故意,如果伤情达到刑法规定的伤势时,均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类罪。所以该互殴行为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
但是在李某停止与江某的互殴时,并已跑出争执范围时,李某已停止了加害行为。而江某等人则有继续加害李某的不法意图,并且实际实施了继续加害行为。李某在不敌的情况下,用扎伤了江某。
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李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刑法理论上,互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
因为,从客观上看,互殴的双方都是对他方的殴打行为的反击,容易与正当防卫混为一谈。互殴的核心是互相斗殴。尽管斗殴是互相的,但还是存在着谁先动手与谁后动手的区分。
先动手的一方具有对他方的人身侵害性,属于侵害行为,这是没有问题的;后动手的一方具有对他方侵害行为的防御性,属于反击行为。
扩展资料
英美法系刑法中犯罪的一种。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在公共场所互相殴打,使公众感到惊恐或害怕的行为。双方互相斗殴,无需事先有所安排或使用足以致命的武器,只需有互相斗殴的事实就构成本罪。殴打两人中如有一人为自卫而斗殴则不构成犯罪。
互殴还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有旁观者在场,并使旁观者感到惊恐,双方如无实际互殴行为,只有辱骂性的和威胁性的言词,不构成犯罪。互殴罪不同于骚动罪。
如果人们无意识地聚集在一起,后来偶然在他们之间发生了争论,然后发生互殴,只构成骚动罪。互殴罪在习惯法上属轻罪,刑罚为罚金和监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互殴罪
互殴,简单地说就是相互殴打。即两人或以上数量的人相互殴打或者扭打在一起,互殴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状态,双方均有过错。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适用于互殴。
指双方因为某种目的,互相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互殴中,除非一方逃走,或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大的武器,否则双方均不享有正当防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