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你是06年9月1日,到现在是2年多!
那么按新劳动法,你能拿到2个半月的补偿,是按2800发给你的!
2:还有1个月的补偿是这样的,从公司人事通知你离职开始办工作交接的日期开始,例如是11月5日,那么11月5日以前你是属于正常职工,11月5日以后你就要开始交接工作了,在11月5日-12月5日这个月里,你先问下你公司的人事,这个月的工资怎么发,需不需要你一直做到12月5日才能给你1个月的工资,要是需要,那你就给他做一个月的工作交接,有些公司是不会要求员工做完最后这个月的,交接完工作,办完手续,就给他这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这个地方有点饶口,要是不明白给我发信息!
3:休息是没有补助的,年终奖也没了!!
OK!!基本就是这样了!
希望采纳
经济性裁员依然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如何区分:看单位是否召开职工大会说明此事?有没有到人社局(原劳动局)备案?是否确实经营困难?是否裁减了不该裁减的人员?是否提前通知?
请参考《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