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医院承担责任。精神病人通常都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住院治疗本身就是一种全封闭式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治疗,病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在医院的监管之下,医院对病人应负有全部监护和管理义务。所以,在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人身赔偿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医院显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具体数额如何,法律并未详尽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医院能够证明已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相应免除责任;否则就要承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当然,协商解决应该是最佳的。如果要提起诉讼,并且病人治疗急需用钱,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