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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残疾人:
1.具有河北省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
2.残疾人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补贴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省补贴25元,设区市、县(市、区)补贴25元。
已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地区,补贴范围和标准,在原规定基础上,只可叠加,不能冲抵;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河北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及低保证等证件,提交证件复印件。
(二)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街道)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街道残联审核。乡(镇、街道)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级残联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四)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级残联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低保证等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填写《河北省发放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核定人员明细表》,报市残联汇总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街道)残联并告知原因。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