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乱丢垃圾在我家门口前,触犯了你的相邻权,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扩展资料:
行使权利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
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相邻权的界定有着深刻的经济意义。该权利界定到何点合适?这也是产权经济学派讨论最多的问题。它主要是涉及外部性内部化问题,从这里论述了产权界定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对外部效应来讲无论是正是负,对其界定都是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的手段。
而一旦相邻权利界定明确了,外部性也就不是外部了,而转化成一种内在成本。故从经济学角度讲,产权一定要确定,这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条件。至于如何确定产权,即权利赋予谁,则是法律的问题。
从经济效率上讲,法律如何界定产权邻域的权利归属呢?无庸讳言,当然是把权利赋予经济收益更大者。
但在法学上相邻权的界定还不能仅停留于此,尽管法学上的相邻权作为对相邻不动产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权利,也具有经济内容或者说具有经济意义,都是为不动产价值最大化发挥的问题,但作为相邻权利本身而言,它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内容,尽管它可为其基础权利带来利益或财产增值。
所以相邻权的界定还要考虑到其它方面因素,而不仅仅是经济因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相邻权
邻居乱丢垃圾在门口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邻居侵犯了你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扩展资料: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
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相邻权纠纷
朋友你好,先尽量协商解决,请对方站在自己的立场考虑下!!协商不成直接去法院以相邻权起诉,现实中其他部门不一定会管的,去法院起诉最解决问题!!!!!!!!!!!
用大纸写一个“不要在这里倒垃圾”,然后用他家的垃圾在原地把这张纸压住,这样展览几天他就不倒了。
如果你住在城市,经劝说无效,取证后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举报,由其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当地的地方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