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你是该案件的被执行人,下列俩个法条应该对你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4]15号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至于在你们湖南当地,什么是生活必需的房屋,你可以参照你们的经济适用房人均面积的标准。
不有不明白,可以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