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类管理名录”(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1]17号文)对建设项目确定其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的种类。
1、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新建或扩建工程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敏感的、不可逆的、综合的或以往未有过的。
2、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新建或扩建工程对环境可能造成有限的不利影响,这些影响是较小的或者减缓影响的补救措施是很容易找到的,通过规定控制或补救措施可以减缓对环境的影响。
3、编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对环境不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其程序是不同的。
(一)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1、建设单位委托环评(需委托书一份);
2、建设单位提供详细资料;
3、现场踏看;
4、签订合同(确定环评经费及其他内容);
5、环评单位编写《环评大纲》;
6、建设单位将《环评大纲》报环保局审批;
7、环评单位根据批复的《环评大纲》开展野外监测、调查(必要时,对现有类似项目进行类比调查);
8、环评单位进行室内分析、整理资料、预测计算、编写环评报告书;
9、环评单位完成工作,向建设单位提交《环评报告书》。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1、建设单位委托环评(需委托书一份);
2、建设单位提供详细资料;
3、现场踏看;
4、签订合同(确定环评经费及其他内容);
5、环评单位制定环评工作方案;
6、环评单位进行野外监测、调查(必要时,对现有的类似项目进行类比调查);
7、环评单位进行室内分析、整理资料、预测计算、编写环评报告表;
8、环评单位完成全部工作,向建设单位提交环评报告表。
(三)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1、建设单位委托;
2、建设单位提供详细资料;
3、现场踏看;
4、签订合同(确定工作经费及其他内容);
5、环评单位进行资料整理、分析、计算,必要时需进行类比调查,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6、环评单位完成全部工作,向建设单位提交环评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