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非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实不单独是楼上提及的司法行政机关系列管理的乡镇法律服务机构,楼主所说的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也是其中一种。 各地司法局管理的非律所法律服务机构,一般叫法律服务所,也有的地区叫法律事务所。这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从事准律师法律服务经营活动。除了禁止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服务业务以外,其他的各项律师业务他们都可以经营。但范围一般局限于本乡镇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或者本乡镇单位或个人的本乡镇之外的法律事务。这种中国特色的机构设立的初衷,称之为律师不足的补充。有关情况,各位网友都做了介绍,不再重复。 还有一种,就是楼主所说的经工商机关注册的只能办理非诉讼事务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名称符合成立公司条件的,称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不具备成立公司条件的,称为“……法律咨询服务部(社、所)”。下面,我就来介绍一下这类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八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至少五名是已取得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者;或已取得律师资格者;或实际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包括在公、检、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以及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者。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3.自有资金三万元以上(成立公司的须十万元以上)。 4.有健全的财会制度。 其经营范围是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解答法律询问; 2.代为草拟、审查、修订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3.担任法律顾问; 4.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这类机构的审批及登记程序是: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首先经设立该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正式批文应通知申报单位并报司法部备案。申请成立全国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须报司法部审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于申请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件,按分级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至于楼主对其从业人员素质的担心,确实是非常现实的。许多专业不够、素质低下的人在那滥竽充数,坑蒙拐骗都大有人在,就不要提什么误导当事人了。 忧虑中...早就有有识之士呼吁撤销了,希望早日吧。 楼主可参阅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司发通[2004]第117号
2004年8月17日,大家可以看看这个规定,最佳回答引用的规定已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