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是有效的。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是由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颁布目的: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到目前为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是有效的。
1、虽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是现行有效标准,但仅作为设计收费参考依据,一般最终设计收费是按市场及双方协商确定。
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即发布日期始有效。
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是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建设部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章和《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等1032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第483条就是了。
该《规定》已经废止,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决定废止《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等103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附件2中第483条就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可以看一下我附加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