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侵权认定的方式: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对比,综合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确认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应当认定相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商标近似的判定应从商标本身的形 、音 、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 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 采用隔离比对 、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相结合的方法 , 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隔离比对是指在判定商标近似时 , 不能将商标并排放置进行比对 , 而只能在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但在审查商标时 , 比对只能是直接的 , 非隔离的 , 因此 , 隔离观察在审查中应当尽可能模拟消费者选购商品 、服务的场景去判 断。整体比对是指应当将两商标进行整体的对比 , 不能以局部代替整体判断。要部比 对是指应对比商标中显著识别的部分。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 , 可以理解为具有普通 知识和经验的消费者 ,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该商品或者服务施加的注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