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问题如何处理

2024-11-14 13: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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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军对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两高一部”多次作出以移送案件为主要内容的规定,其要点是: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中件,发现经济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一般是全案)移送公、检机关侦查起诉,待犯罪事实搞清后,再将经济纠纷案件退回法院继续审理;若有关机关对案件定吐有异议,经协商不成,则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协调解决。上述规定尽管在及时打击经济犯罪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由于对有关规定理解上的偏差以及该规定本身的缺陷,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其负面影响较大,主要是:一、片面强调了打击经济犯罪,而忽视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影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和严肃性。尽管“两高一部”的有关规定注意到不能采取简单移送的方法(如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审理的,可只移送犯罪部分),但其主旨仍是“民事服从刑事”或“先刑后民”,导致实践中出现漠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真实意愿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