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一个法律关系的争议与另一个法律关系的争议存在牵连性,因本案诉讼而可能影响到另一诉讼,为确保诉讼中法院对同一事实认定、评判结果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当事人诉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其中第三人又依其对诉讼标的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而分为有独第三人和无独第三人。无独第三人在本诉中的部分权利是受到民事诉讼法限制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诉讼外或诉讼中的第三方是否属于诉讼第三人或是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往往成为法院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保护是否到位的关键点。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或区分第三方属于有独第三人、无独第三人或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应把握以下四个原则:原则一,首先判断本诉的诉讼标的是什么;原则二,其次判断是否存在与本诉诉讼标的有无独立请求权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原则三,再次先判断第三方是否属于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原则四,最后依据第三方对诉讼标的有无独立请求权确定为有独第三人或无独第三人。 具体到司法实践操作中来讲,这里假设两种情况: 一是甲仅起诉乙,首先确定诉讼标的,其次判断是否存在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丙,再次判断丙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如是必要共同诉讼被告,甲、乙双方都未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丙为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如丙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被告,依据其对诉讼标的是否存在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仅是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确定丙属于有独第三人或无独第三人,再通知其参加诉讼,或由其主动申请参加诉讼。 二是甲起诉乙、丙。先依原告甲的诉讼请求确定本案诉讼标的,若甲对乙、丙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判断本案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如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则乙、丙为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如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乙、丙中的一方仅是对本案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仅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应将其中一方列为有独第三人或无独第三人;若甲对乙、丙的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的,先判断是否属于一般共同诉讼,如是一般共同诉讼且经所有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可以合并审理。如不是一般共同诉讼,一是告知原告分别起诉,做两案处理;如两案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牵连性,则应先确定甲对乙或甲对丙一方的诉讼纠纷为本诉,其次再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无独立请求权或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确定第三方为诉讼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再假以具体案件来分析,如甲起诉乙,要求乙归还拾到的笔记本电脑,之后丙申请加入诉讼,主张其才是笔记本电脑的主人。本诉诉讼标的属于确定笔记本电脑所有权人的法律关系,由于丙主张其享有所有权,即对诉讼标的享有全部的排他性的权利,丙就属于有独第三人;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的车上人员起诉车辆责任人员,同时起诉保险公司,本诉是车上人员与车辆责任人员之间的侵权诉讼纠纷,诉讼标的是车上人员与车辆责任人员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与车上人员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对本诉的诉讼标的即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不享有任何独立请求权。但由于车辆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比例及赔偿金数额大小与保险公司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应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