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民事案件一审,二审都败诉了,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又被驳回,我该向那级检察院申请抗诉呢?

2024-11-06 10: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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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向高级法院申请抗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回答2:

向县、市两级检察院申诉都可以。不过还是市级比较好,因为县级没有抗诉权,县级审查完后,认真应当抗诉的,还要将案件移送到市检察院,由市检察院审查后确定可以抗诉的,他们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特别是此案已经经过省高级法院再审,所以向市检察院申诉最好。

回答3:

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第2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符合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抗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你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通过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回答4:

法官即使判决错误纠正太难